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16號
原 告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炘
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