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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徐如光  
            徐皖慧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如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80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徐如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如晧」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之聲請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