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4號
上 訴 人 威斯敦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尚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3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