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昌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大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阿拉丁花園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貴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3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9,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