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5號
原 告 徐仲逸
訴訟代理人 蕭凱元律師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鍾奇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與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其正本第1頁第12行所載「民國114年4月14日」應更正為「民國114年12月1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