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仁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 代理 人 喬郁心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浤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雨宣
訴訟代理人 黃政堯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銘欽律師
葉育欣律師
林清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