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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佩真 
            黃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依照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