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9號
原 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一併提出本件「Mass LAM」加工產品與被告所簽訂之完整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