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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9號
抗  告  人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被      告  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微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之情,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證。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