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柏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即反訴原告 藍婕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郭季涵
送達代收人 陳欣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26日112年度訴字第226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1萬8,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