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 告 震撼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凱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與違約金。」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2年度訴字第227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