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
抗 告 人 林坤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