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穗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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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張穗華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