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靳維君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494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靳維君提起上訴到院,惟其未表明上訴聲明為何,且於上訴理由記載:「於上訴理由表示對於法官判決代位繼承(按應係『代位分割遺產』之誤)無意見」,以致本院無從就上訴範圍為確認,且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蓋民事訴訟費用之裁判對本案之裁判有從屬性,不能脫離本案之裁判而單獨存在,是以非對本案之裁判有上訴時,不得對訴訟費用之裁判單獨聲明不服(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370號裁定可參)。準此,上訴意旨雖謂「訴訟費用應在代位繼承並清償靳國旭債務後由靳國旭剩餘持分支付訴訟費用」等語,然若僅就原判決有關訴訟費用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而不及於本案裁判部分,有違訴訟費用裁判之從屬性原則,似非法之所許,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