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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77號
原 告 黃碧琴
訴訟代理人 王乾智
被 告 葉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