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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
原      告  佰事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被      告  曾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被告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00號四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又未釋明本院另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