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40號
上 訴 人 莊小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偉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2,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