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7號
原 告 百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6,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