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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0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鋇銘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呂杰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呂傑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呂杰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