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捷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園起重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1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