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太冠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