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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官益同即金勇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陳宏銘律師
被      告  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江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