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光祥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祥壽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驛站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