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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林毅 
被      告  兆東運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宗諺

被      告  呂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林武鋒(原名林宗諺)」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宗諺(原名林武鋒)」。
二、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之第一、四項關於「林武鋒」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宗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