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騰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9.28通知命上訴人於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12.10.4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