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麒麟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彥璿
訴訟代理人 陳履洋律師
呂靜玟律師
複代理人 高敏翔律師
被 告 艾莉花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程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孫穎妍律師
被 告 忠誠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瑞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代理人 吳庭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