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東波
被 上訴人 王庭祐
永傳天下有限公司(原名網羅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瑞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9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