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群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