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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      告  杜益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俊義 
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敏松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被      告  維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浩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0月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