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 告 杜益華
訴訟代理人 陳俊義
被 告 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敏松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被 告 維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浩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0月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