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瑞翔
傅煒煊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瑞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112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