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續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5,865,949元之利息欄、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欄、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欄關於自「112年3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