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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      告  續川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5,865,949元之利息欄、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欄、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欄關於自「112年3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2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