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 告 歐萊國際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紹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萬2,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7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