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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15號
原      告  姜威光  

訴訟代理人  林于椿律師
被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宗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  
            郭盈君律師
            張譽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宣判。因原告嗣具狀表示撤回起訴(參卷附之撤回起訴狀),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