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柏毅(即蔡金土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孟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90,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