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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      告  詹愛珠  
            詹小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詹梅惠  
            詹梅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兼  被  告  詹益輝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5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