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 訴 人
(即被告) 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112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24,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