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秋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統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祥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據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