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王美淑
被 告 唐江濤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勤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