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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楊川慧 
被      告  唐江濤 

            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勤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