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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原      告  張焯堂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子庭律師
被      告  吳淳洋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
被      告  鴻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志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