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大江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史小娟
上列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大江傢俱有限公司、史小娟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萬3,924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邱垂祿、邱垂男、邱鍾金蓮、大江傢俱有限公司(下稱大江公司)、史小娟均對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邱垂祿、邱垂男、邱鍾金蓮業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萬3,924元,大江公司、史小娟則於同年月17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萬3,924元,均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則大江公司、史小娟顯有溢繳第二審裁判費18萬3,924元情事,依首揭規定,該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自應予返還。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