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原 告 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陸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4,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62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