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榮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何榮勳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10,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624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