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業務代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