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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願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嘉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