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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葉仁卿公

法定代理人  葉步升  
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
被      告  松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英全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張宸瑜律師
被      告  石雅芬即茂暘工程行


            徐麗惠即泓昌企業社


            富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翔儒  
被      告  徐政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