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 告 池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濰安
被 告 車帝汽車商行即林驛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先以112年度補字第493號裁定命補繳之,未據繳納,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40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至於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