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坤
訴訟代理人 李保宜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62,678元(即本金9,617,470元,及其中9,455,000元加計自112年6月23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同年7月27日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958元,扣除已繳171,081元,應再補繳87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