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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黃靖軒律師
被      告  沐慕家居企業社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嘉豪  
被      告  余銘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