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聚豐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峻瑋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婉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被 告 莊春梅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